根據我國新《稅收征管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:“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,繳納或者解繳稅款。” 公司自取得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到稅務登記機關報道,然后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每月按時納稅申報。
地稅的納稅申報期為:每月1——7號;
國稅的納稅申報期為:每月1——15號;
如果企業不報稅或是不按時報稅
第一、不按稅務局的規定時限納稅申報的,情節較輕的,除補繳稅款外,稅務機關將對企業處于每月200元以上的罰款,如果超期更長的,將還會加收滯納金;對于情節嚴重的,稅務機關將更具情節嚴重程度,出于相應的更高金額的罰款;
第二、連續3個月不到稅務登記機關納稅申報的,稅務登記機關將對該企業的稅務登記證給于注銷的處理。當稅務登記證被稅務局注銷之后將不可能再被恢復,也就是說,企業的所有證照都會因為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相繼作廢。
第三、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未取得稅務登記機關的同意注銷通知書,那么,即使向各個發證機關申請注銷,公司的其他所有證件都不能申請注銷而相繼作廢。
第四、公司所有股東的身份證信息將被相關登記機關收錄,進入黑名單。對以后的貸款、在次投資創業、出國等都將受到影響。